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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担保范围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未登记担保范围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为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瞿银林、潘光河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登记担保范围情形下,不动产抵押权人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于执行分配阶段主张就登记范围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款分配阶段,就同一抵押物上存在的数个抵押权,应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及债权数额参与分配。

案号:(2016)沪02民终690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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