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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李女士来电:我和老公协议离婚已经有10多年的时间了,那个时候我们是“假”离婚,我们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本我们是打算离婚后又复婚的,但离婚后,男方的经济条件变好了,在外面找了别的女人,就没有跟我复婚的。他出于内疚,为了补偿我,就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他每个月往我的账户打3300元,持续20年,共计80万。他现在已经履行了10年了,我们双方现在也都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他就不愿意再继续支付该笔费用了,能否持此份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份协议的效力如何?


【长沙婚姻律师解答】


一、假离婚之后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电以及您对我们余宇律师婚姻家事法律团队的信任,就您提出的提出的问题,我们为您解答如下:
需要跟您明确的是,如果您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您前夫基于属于您前夫的真实表示签订的一份财产补偿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协议属于您前夫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你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前夫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您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二、假离婚办理手续之后,是否还可以约定双方属于婚姻关系?


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只有一种途径,即通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和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办理。一旦经过民政局正规手续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即双方已经解除离婚关系。如果约定双方还属于婚姻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如果李女士与前夫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离婚后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则该份补充协议的这一部分关于还属于婚姻关系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李女士与前夫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到该上述内容,则该份补偿协议中关于离婚效力问题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此,夫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只能经过法定的程序,男女双方私下达成的关于婚姻关系的效力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使夫妻关系建立或者解除。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建议】


1、不要随意假离婚:夫妻关系是重要的人身关系,结婚和离婚都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既关系到财产有关系到人身,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下,建议大家不要随意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进行虚假离婚,非常容易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害。
2、假离婚后可积极与对方协商,尽量挽回损失:本案的李女士假离婚之后,与前夫补充签订了补偿协议,是一种较好的做法,能够给受损的权益一定补偿。补充协议的内容可以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只要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签订该协议,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的李女士与前夫在离婚达成的有关离婚补偿协议,系李女士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且李女士的前夫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十年之久,协议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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