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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贵重货物受损,快递公司应怎么赔?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党鹏律师

现今,快递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寄送快递的人希望享受到的无损、及时到达目的地的快递服务,但闹心的是,破损、丢失、冒领等状况多有发生。特别是贵重物品受损或丢失,更让消费者心痛不已,且由于法律规矩不完善、行业内规矩又缺失等因素,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而又难维权的局面。
快递公司在物流详情单会印制快递服务合同,规定如“未保价物品的赔偿额为所付邮费的三倍”等。这个“三倍”邮资赔偿从何而来呢?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很多快递企业按照这条标准自行制定了内部契约,但事实上,该条款只适用于邮政企业。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递企业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再者,《快递服务合同》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故对于快件运服务合同的特殊声明也好,赔偿约定也好,一旦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保价只是快递公司不能完全履行快递合同义务时的一种赔偿方式,相当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双方在达成托运合意时约定的一种违约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快递公司过错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笔者建议,在邮寄快件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物品的价值,对贵重、易碎的物品尽量选择保价,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快递公司也应尽到提醒消费者保价的义务。其次,消费者应加强保险意识,对于贵重的物品可采用保险方式,控制财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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