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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需把握哪些关键
发布日期:2017-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需把握哪些关键
    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增长快。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将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怎么样为当事人服务?刑事辩护律师总结办理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需把握哪些关键--
   1、企业通过平台吸收存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平台是否有设立资金池?   
   3、平台资金去向是否明确,是否通过平台将投资人的款项大部分转入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专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4、是否涉及发布假标以骗取投资款等自融情形?  
   5、是否有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服务? 
   6、是否通过平台或关联企业对借款方债务进行担保,担保过程中平台与关联企业间又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对投资人的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是否有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
 7、平台是否为其主要经营项目,除此外无(或很少有)其他实业做支撑?
 8、平台是否有对借款人及出借人进行实名登记?
 9、平台接受借款人融资项目的额度都很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又通过拆标和借款期限错配的方式促成满标?
 10、平台运作过程中是否涉及会签署包括《产品质押和委托销售协议》、《借款协议》及《居间协议》等类似协议文本?
 11、截至平台被调查时,现有投资人数总计多少?平台共计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多少债权本金及利息待偿还?平台现有资金数额?
 12、如由平台直接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平台是否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13、平台非法吸存后是否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行为?实际控制人有无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有无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有无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14、平台吸存的款项是否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发生亏损、侵吞或挪用行为,如果投资方要求退款,是否可以做到悉数归还?
 15、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是否有严格核实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是否确保已严格、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平台是否对借款方单笔融资额度设置上限?
 17、平台是否成立时间不长,公司组织架构并不成熟,但较短时间内就能吸收大量资金,属于一种畸形发展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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