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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是犯人得到特殊假释?
发布日期:2017-04-05    作者:高震律师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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