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㈠全面履行原则;㈡协作履行原则;㈢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15、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涵义和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后果。答: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⒈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⒉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⒊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⒋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适用程序: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缓的抗辩权。㈡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⒈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⒉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⒊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⒋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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