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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7-04-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宋x平,男,汉族,19xxxx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xx0xx026110,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xx乡碾坊村xx组xx号。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xx大厦2单元802,联系电话:135-0921-xxxx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A27层(邮政编码:516003),联系电话:0752-2853010186-7578-9956,电子邮箱:973857582@qq.com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与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429日上午签收中国邮政EMS【邮件详情单号:EY862942108CN】,获知贵院已受理了原告程xx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川1725民初876】,贵院有庆人民法庭定于20160524日上午9:30开庭审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早在十几年前,就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带从事建筑劳务承包。201235日,申请人与他人合股,在惠州市惠城区设立了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且,程xx诉申请人争讼一案的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原则,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司法的公正,首先源于程序的公正,请贵院客观评价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纠正管辖错误行为,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x平
                                                                          2016  0510
 附: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壹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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