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10-30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的原收入×护理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须提供票据)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60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606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4015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7606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6433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42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6433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428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6433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428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6433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42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2016年标准为30891.5元)
12、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80304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606元/年×20年=3521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606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40152元/年×5年=2007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7606元/年×5年=88030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
(王景林律师整理)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17】153号
签发人:俞灌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433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