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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母亲拒付抚养费 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梨树县法院执结李某某申请支付抚养费案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赵某某因感情不合经昌图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赵某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6500元。

  因赵某某娘家在梨树,委托至梨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发现,赵某某离婚后未在其娘家居住,而是在外地打工。执行人员多次到赵某某父母家,询问了解具体情况,并耐心做其父母思想工作,但其父母表示无能为力,也提供不了赵的准确居住地址,仅将赵的联系方式告诉给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给赵打电话又无法接通。鉴于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多年对孩子不闻不问,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一个母亲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梨树县法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依然没有履行,经梨树法院细致调查,掌握被执行人在梨树及长春市的邮储银行存款账户,并对相应款项予以冻结,案件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赵某拒不给付抚养费,利用亲情因素已经难以化解,执行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作为对其失信行为的惩戒,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案件最终得以执结。赵某逃避执行行为使其失去了亲情和诚信,最终未能逃避法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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