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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答: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4号)


评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对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本答复在当下尤其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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