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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法总则》对你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胎儿利益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以看出新民法总则加大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可见民法总则降低 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门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酱油八岁就可以打了。
 
三: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总则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 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作为监护人 并且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
 
四: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把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六: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取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安全越来越重要,不少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层出不穷,目前总则规定, 使得个人信息保护 有法可循
 
七: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等法人资格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类,并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等法人地位。
 
第八:"绿色环保"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环境,对于损害环境的必须"恢复原貌"。
 
第九:虚拟财产"实体化"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财产更为突出且具有现实利益,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更为显示出法律的与时俱进。
 
第十:儿童性侵维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追诉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法律规定更具有实际意义,很多未成年因心智或其他因素不健全容易被他人唆使,因此诉讼时效自年满十八周岁计算颇为重要。
 
第十一:时效排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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