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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张梅律师
  1、法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屋: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2、一般讲,凡已合法出售的房屋均不得作抵押登记。如果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将已出售的房屋作抵押,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房二卖,此抵押登记为无效。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尚未获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此抵押登记无效。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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