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一)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是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这里的编造,是指虚构、捏造。(2)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这里的传播,是指散布、扩散。根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本罪论处。
客体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体是虚假恐怖信息。这里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也是本罪的客体。
2、罪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有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有意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社会程序,是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等。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而引起社会骚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自伤、自杀的;致使停工停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