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解决方案的考量
做律师这么多年,打官司做庭审激辩的技巧不说炉火纯青也是驾轻就熟了。可本人始终意识到,虽然诉讼解决方案永远是我们手中所握有的神兵利刃,但出则伤人,有时候甚至“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所以我也经常推荐委托人尝试做一些非诉讼的谈判调解,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当事人不管是选择诉讼还是非诉讼,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取得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是要争得物资经济利益,可有时候就是为了争一口气(要不然“心头洼凉洼凉的”),有时候又要更多地考虑时间上的节省,还要保持合作关系等等。如此有些方面,特别是非物资方面的利益,如感情,往往是诉讼这样一个途径所难以兼顾的。
其次,从诉讼来讲,作为国家的一种公法上的活动,非常讲究程序,法官们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按程序来”。可程序上,更多的是由法官说了算。法官说了星期五上午9点钟开庭:OK,星期五上午,星期四下午不行,星期五上午8点50都不行,你来了连门都进不了,9点半不行,你是原告吗?按撤诉处理;被告吗?缺席审理、等着拿判决得了。当然法官想改到9点半是可以的,因为法官很忙,法官把你这个案子排在今天今月今年就很不错了(不是法律有审限规定吗?有,但你又听说有几个法官因为越过审理被处理过?)。法官说这个案子,过两个月判,那没有办法,只有等两个月----这就是“程序”。
讲程序就要讲成本。打官司,不管你有理没理,先把诉讼费交了再说,这才刚刚开始。过程中,还要你交办案费、保全费、鉴定费。官司赢了,不急,先交执行费(现在国务院规定申请人可免交了)。执行费交了,还不一定能到位:反正对方都把脸撕破了,他也不给你讲道理了,把东西藏起来,逗你玩。这还算正当程序。
有些法官----不是全部,但也不少:案子转到我手中了,今天刚好有几个朋友要招待,等我先先把朋友安排好,吃饱快喝足了,打个电话“喂,那个谁,你过来一下,我在某某酒店,你那个事不好办啦,快过来,我们先商量一下”。你屁踮屁踮地跑过去,别急,先在外面等着。你也不能闲着呀,赶快去查一下,看法官消费了多少,把帐给结了。要不然,那就按武汉话来说,“学不熟”,你的事就等着吧,你不急我为什么要急?(注意了,两个“急'的意思可不一样哦)。而且这样的事常常可不是一次两次,也没有人想替你节省。即使是这样,你还不是一定就能赢----有潜规则啊,对方也会这么做。所以有人调侃说,不怕法官吃,就怕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还有,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并没有很大的深仇大恨,只是一个结没有解开,只是一时面子上拉不下来。如果真要打官司,那可就彻底撕脸了,为了官司能赢,什么事都能做出来,包括连带地把亲朋好友都给捎上,不是朋友就是敌人。赢了官司,输了感情、丢了关系,兄弟老子都不认了。为什么中国没有多少人打官司呢,就在于中国自古以来,就号称“礼仪之邦”,大家比较习惯一团和气,见官就不好玩了。我听很多被告(委托人)向我抱怨“其实对方也没有什么不对,就是不该到法院告我”----搞成这样一个结果,的确需要下很大的决心。
最后,回头看非诉讼方式解决就不一样了。我把证据找足,往你那里一摆,甚至不要很充分的证据,只要抓住你的要害,你就得投降。而且在这里,自由裁量权在我,而不是信用欠缺的第三方。当然,你可以参与建议。你欠我200万?得,给我150万,再把其他的产品交给我做就行了,皆大欢喜。
为什么对方要听呢,因为逼急了,我就找法院,“我保留起诉的权利”。到那时候,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了,是多少就赔多少,还要利息、要违约金。况且,程序上,大家都耗不起,做生意,做大生意就要图双赢,最坏的是双输。
当然,对有一种人,我们最后唯有走入诉讼:无赖。对他们,我们的谈判是为了诉讼。
最后引用肯尼迪的一句话作结,“因此,让我们双方重新开始----双方都要牢记,礼貌并不意味着怯弱,诚意永远有待于验证。让我们决不要由于害怕而谈判。但我们也决不能害怕谈判。”(湖北武汉律师 吴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