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合同法问题整理2
发布日期:2009-03-12    作者:110网律师
17、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注册资本?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公司性质;
2)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及以上;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评议】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吗?
可以,但是不能向自己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自己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均不可。
 
19、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①至少2年;②不得低于最低工资;③按月支付;④劳务派遣协议:岗位、人数、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数;⑤派遣单位不得可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20、用工单位的义务?
21、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及其法律后果?
1)应当交付;
2)如未交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2、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举证);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④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程序);
⑤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议】如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需要。
24、经济补偿标准?
(1)每满1年支付1月,不足1年,按1年算;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x工作年数,没有最高年数。
2)月工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3倍月平均工资x年数(<12个月)。
3)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自用工之日其的计算年数x月工资x2。(第87条规定)
26、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7、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如何罗列诉讼主体?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则被处理单位或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28、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29、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计算年限从200811日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按照当时劳动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
30、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公司的百分之八十或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最低工资。三者中按最高的计算。
3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3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参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