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可否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事实
梁女士于2016年4月份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劳动合同约定梁女士在软件研发部门从事编程工作,岗位工资为11200元,加上奖金津贴为14000元每月。
梁女士热爱该工作,兢兢业业,爱岗敬业,完成本职工作和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2016年10月14日公司项目经理找梁女士谈话,提到公司因为巨额亏损,需要裁员以度过难关,而裁员的名单上可能会有梁女士的名字。当时梁女士就明确表示希望可以留在公司。并且,2016年8月公司由于资金困难,2016年9月14日才发放2016年7月的薪资,梁女士也并没有提出异议,依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这一切都表明梁女士希望在公司长期发展,愿意与公司共度难关。但公司还是决定裁掉梁女士,同意补偿梁女士半个月的工资,但梁女士要求公司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人事勉强答应了梁女士的要求。考虑到找新工作的需要,梁女士要求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为“因为梁女士的私事的原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事口头同意梁的要求,公司还对社保缴纳期限做出承诺。
2016年11月8日晚,梁女士收到公司人事负责人的邮件,以“梁女士工作能力不能满足部门需求”为由,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薪资结算日为2016年11月11日。同年同月18日,公司向梁女士出具《辞退说明》。 该《辞退说明》将会影响梁女士的再就业,为此,梁女士多次和单位协商要求按照双方口头谈好的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遭单位拒绝。无奈之下,梁女士聘请曾国文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后,主动找梁女士协商。公司同意取消原来出具的《辞退说明》,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同时支付梁女士因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梁女士则及时撤回仲裁。双方为此达成协议,和解结案。
案件分析
本案单位确实是因经济原因,导致裁员,留下的是公司认为最优秀的员工,被裁掉的是在公司看来相比较而言不够优秀的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被裁掉的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事实上,在经济裁员中,被裁掉的员工有很多也是优秀的员工。
本案中单位以梁女士不胜任为由解雇员工是欠妥的,没有事实依据,是违法的,侵犯了梁女士的合法权益。首先,公司没有任何事实说明梁女士工作能力不能满足部门需求。单位认为申请人工作能力不能满足部门需求完全不符合事实,这严重侵犯了梁女士的权益,影响她的再就业。其次,单位2016年11月8日作出决定认定梁女士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其部门需求,即不胜任工作,退一万步,假设这是真实情况,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雇员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胜任为由直接解雇梁女士,并没有为梁女士提供任何相关培训也没有调整工作岗位,是违法解雇。
律师建议
当公司要解雇员工时,能够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优先,除非该员工严重违纪,屡教不改或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的好处很多,如可以化解双方的矛盾,避免必要的诉讼,有利于员工的再就业。公司以不胜任解雇员工或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雇员工,则不利于该员工的再就业,也可能引发仲裁和诉讼。智慧的管理人员不仅会处理好在职员工的关系,也会处理好离职员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