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 2016年11月24日结案 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双方无法确认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问题,故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结案时间2016年11月,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非婚生子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28号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双方同意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半分摊。
二、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探视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孩子2周岁前,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满2周岁后,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次日9时,被告探视前,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被告探视,原告同意被告及其家人(包括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权探视。
律师点评: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被告户籍不在南京,立案之时律师就经历了特殊的准备,后续在办案的过程中,对方一直坚持自己的经济优势,居住优势等各个方面都比我方要强,同时被告又不愿意彻底的透露自己的收入和收益,最终通过律师以及承办法官的努力,为女方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关于孩子抚养费,争取到生活费1000元每月,医疗费双方均摊,同时还将本案孩子出生证明原件索要回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
原告A与被告B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非婚生子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月起每月28号前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双方同意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各半分摊。
二、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探视四次,具体时间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孩子2周岁前,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满2周岁后,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次日9时,被告探视前,须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被告探视,原告同意被告及其家人(包括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权探视。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世间事,凡有一得必有一失,凡有一失必有一得。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得到和失去的过程。得到时,不要得意忘形、张狂失态;失去时,也不要悲观沮丧、锱铢必较。得失之间,要细细品味和权衡。拥有的,要珍惜知足;得不到的,切勿不择手段、一味奢求;已经失去的,不要耿耿于怀,老是放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