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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坐地铁辱骂推搡两女子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07    作者:单义律师
【热点】17岁少年坐地铁辱骂推搡两女子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普法 中国普法 中国普法 来源:光明网 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中国妇女报等
  近日,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年轻男子不断辱骂两名女子,并抢夺手机。昨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回应此事称,涉事男子已被警方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一段时长2分21秒的网传视频中,一名身穿黑色长裤,灰色羽绒服的年轻男子,与一名年轻女子在地铁车厢中发生口角。

  言语间,上述男子不断用脏话辱骂两名女孩。其中一名女孩准备报警,男子遂上前抢夺手机,双方发生推搡,女子最终被男子推出地铁车门。

  期间,男子多次提及女子“外地人”身份,并用污言秽语谩骂。

  5日凌晨2:25,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我们已经关注,正在开展调查。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公共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5日凌晨6:45分左右,北京警方再次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一段拍摄于北京地铁十号线车厢的视频,警方高度重视,经连夜工作,现已将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专家观点


  地铁车厢作为公共场所,视频中男子辱骂他人,并有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分析,视频中男子公然辱骂他人,并且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及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涉事男子17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如果能够证明男子系“初犯”,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实际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王优银表示,从刑法学的角度分析,该视频中,涉事男子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她人、抢夺手机、推搡女孩的行为虽然从情节上讲,尚不构成刑法意义的犯罪,但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王优银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明确规定,有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日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如果这一条款最终写进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将可以对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月3日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在京开幕。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治安拘留年龄从16岁降低到14岁”的变化,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表示,根据中国现状,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些孩子发育得早,14岁就长一米八了。”他说,实际上,家长监护责任的履行至关重要,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强家庭教育,规则意识的培养必须从小抓起。


  俞敏洪则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家庭教育最为重要,能使学生受益终身。面对孩子的成长,家长做事情要心平气和,不情绪化,给予孩子正能量,家长要用合理的规矩约束孩子,孩子长大会有很好的自律能力。成功的家教在于提升孩子的智商、情商和逆商。尤其是逆商,是在逆境和挫折中为成功积淀经验的本领。家长要引导孩子以平和心态真诚地对待周围的朋友和同伴,培养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表示,如果这一修订条款获得通过,那么最长可以达到20天拘留这一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可以突破原有法律限制,适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简称“年幼少年”)。显然,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是公众强烈不满的“积极”回应。


  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未成年人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最相关的法律,除了《刑法》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了违法责任年龄的规定,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违法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相对负违法责任、已满16周岁承担违法责任但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违法责任。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在立法技术上是重大倒退,在法理上也缺乏基本的依据。


  “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表示,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违反了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现代少年司法理念,违反了古今中外少年犯罪学总结的实证研究规律,即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教养方式在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作用。


  “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的弊端,对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缺乏必要且科学有效的干预措施。”姚建龙说,这一问题的存在属于顶层设计缺失造成的制度性缺陷,非《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部法律的“应激修订”简单动用拘留这一最为严厉行政处罚措施所能弥补与修正。


  姚建龙认为,作为一种理性和慎重的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此次修订宜继续保留原有关于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的年龄规定,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限定为已满16周岁,同时应考虑清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的角色。


  姚建龙建议,宜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干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中剥离出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在未来公安机关将主要依据特别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者《少年司法法》),同时结合普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警行为。对于未达到特定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也将主要由专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调整。此外,建议尽快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完善包括虞犯行为(或称不良行为)、违警行为、触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体系,重点增设和完善具有“提前干预”和“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处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管制未满14周岁严重不良未成年人,建议采取相关措施。”贵州省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谢树红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警察训诫、改正计划、转入专门学校、对家庭监护监督与支持。


  对于具体条文,宋英辉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三款后,补充增加“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整合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为一条。”宋英辉说,具体条文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责令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履行以下义务:向被害人致歉和赔偿,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矫治,参加校内或社区服务,接受保护观察,改进家庭教育。经训诫仍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转入专门学校。不满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有关机关和部门予以支持、监督。监护人拒不履行以上规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谢树红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增加一部分内容,“是学生的,由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学校共同对其进行警示教育”。


来源:光明网 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中国妇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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