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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己的车压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张某将车未熄火停在路边,自己则下车,站在一旁打电话。不料该车侧滑将其压在车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张某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此次事故系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张某非交强险应当赔偿的第三者,其系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同时为驾驶人,依法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泛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张某停车时的违章操作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重大过错,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当事人过错和意外等复合因素原因,理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先前虽系本车的驾驶员,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离开车体,已停止对车辆的驾驶,在某种意义上,张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车驾驶人,而是从驾驶人转化为机动车外的第三者,其除具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外,与被告辩称的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并无任何区别,在受偿权问题上,张某也不应与被告所称的第三者有所区别。

  其次,本案事故致张某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张某存在故意寻死或恶意骗保情形的有关证据,同时死亡也符合交强险中规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亡的实质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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