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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涉及的主要风险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燕薪律师

一、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也就是说,企业政策性搬迁是由于企业外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动造成的搬迁,而不是企业由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造成的主动搬迁。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应当认真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搬迁,要按照规定程序积极申报,避免由于忽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而错过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缺乏对政策性搬迁重要性的认识,对原本应该属于政策性的搬迁,没有对照政策性搬迁的范围积极申报有关事项,结果被按照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对待,最终失去了政策性搬迁的优惠,这对企业是很不利的。


二、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失去政策性搬迁的资格。


企业对于符合规定政策性搬迁范围的搬迁,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的时间是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将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一些搬迁企业就是由于轻视政策性搬迁的报送手续或报送时间,导致被认定为手续不全或逾期报送,结果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使搬迁企业失去了原本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企业应当对照税法对政策性搬迁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避免手续不全或延误报送时间带来的涉税风险。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另外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三、未单独管理和核算有关搬迁项目,造成不能适用政策性搬迁的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必须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搬迁企业必须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项目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将来还要在搬迁完成当年纳税申报时,据此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另外企业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的核算要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就是由于在对搬迁事项的管理和核算上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最终被税务机关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对待,给企业遗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


四、对搬迁完成年度把握不准,未按照规定时间申报搬迁损益。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应当规定的时间申报搬迁损益,提前或滞后申报搬迁损益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企业搬迁产生盈利,提前申报盈利就意味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不利于企业资金的运转;如果滞后申报盈利,税务机关发现后可能要视为偷税处理,必然会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如果企业搬迁发生亏损,提前申报这些亏损,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必然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滞后申报这些亏损,这可能造成企业前期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都将会占用企业资金,从税法的角度来说同样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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