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民法院 傅晓晖 发布时间:2016-10-14 09:29:5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杨小华与姜月花系夫妻关系,婚后建房一栋,产权证办在姜月花名下。2009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财产处理项中注明:“无共同财产”。几年后,杨小华要求分割该房产。姜月花认为,财产已分割完毕,此后无共同财产,故拒绝分割。
【分歧】
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财产”还能否要求分割财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小华明知离婚时有该房产,但并未要求分割,故应视为已分割完毕。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诉争房产应该属于双方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杨小华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管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双方在民政局离婚时,离婚协议财产处理项中虽注明“无共同财产”,但实际离婚时夫妻双方都知道该共同财产而因其他原因未对此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共同财产并未列明,而是简单的注明“无共同财产”,此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处理。故应依法予以分割。责任编辑:元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