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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伤残鉴定费?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游朦  发布时间:2016-11-03 09:51:3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和袁某驾驶的非机动车互相碰撞,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各类损失八万余元,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费不是保险责任限额内为由拒绝承担该项支出。

  【分歧】

  关于伤残鉴定费是否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鉴定费应由肇事者承担。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赔付项目,也没有明确规定鉴定费的负担,不能因此推断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针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保险条款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禁止被保险人获取保险利益。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鉴定费属受害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与责任而进行的。肇事车辆投交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7)项的规定并未约定鉴定费不负担,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应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鉴定费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损失而进行的,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肇事者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肇事者承担。但肇事者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将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所以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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