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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印花税税率偏高对税收立法的启示
发布日期:2009-03-06    作者:110网律师
一、股市背景介绍:

  去年10月,中国沪深股市总市值突破27万亿。然而2008年一月寒流沪深A股总市值缩水5.144万亿元。而其2月份股市还在走低。虽然说股市走低对于消除股市泡沫、警示股票投资人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炒股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那些盲目跟风进入股市的很多民众来说,这一课的代价太大了!少数人蛊惑、引诱不懂股票的民众进入股市,机构投资者投资炒作获利,一般股民赔钱,这不符合诚信公平的市场法律原则。

  二、股票交易印花税妨碍股市健康发展?

  近期股市的跌宕起伏使很多股民遭受巨大损失。股市持续高涨时期,一个个股神、高人也纷纷哑口无言。此时证券分析师的能言巧辩不过是见风使舵的骗人鬼话!股票市场本来就是有起有落,涨跌都是客观规律。然而去年一个时期以来,股票市场在非理性投机炒作下,股市泡沫化严重,股市不断创出新高。最终在国内外经济形势突变下,股市开始下跌。很多股民为此损失惨重。越来越多的股票投资人、机构和少数专家把股票市场走低的原因归结为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期望和呼吁降低或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呼声很高。

  印花税是以经营性活动的合同、证照、凭证、数据等为纳税对象一个税种。它类似于营业税、弥补营业税的不足。因为印花税是针对市场经营行为设立的,交易行为本身并没有产生利润,所以印花税税率很低,一般是0-3‰或0-5‰,最高不超过1‰。而且对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和免征对象都有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种。股票交易印花税针对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投资者交易合同,不论交易双方是否因此获利,只要发生实际交易,就要分别缴纳3‰股票交易印花税。在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明显的高于基本行政法规设定的印花税税率。

  三、股票交易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律缺陷阻碍股市繁荣,印花税税率偏高替代了股票交易所的税,穷人替少数富人缴税造成税负不公平;股票市场价格下跌不是降低印花税税率的客观理由。实事求是地讲现在的股市还没有完全达到理性的水平。上市公司股票普遍被高估是客观现实。一个个想通过股市投机赚钱的股民始终梦想着永远上涨的股市,把股票价格下调归结为印花税税率过重,还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规模过大等。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是有限的,而投资股市的资金也是有限的。股民们期望源源不断地流入股市,每个人都炒股赚钱,这是荒唐和幼稚的幻想!

  应当说前一个时期的股票价格上涨是完全依靠资金过剩拉动的,大量的投机资本进入股市。因而股市的泡沫风险很大。印花税是我国目前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一种边际税率。股票印花税税率高低之说标准似乎很难确定?普涨的股市,印花税税率高些无所谓。股市不景气时,就是不缴纳印花税股价也不涨。由于股票交易的频繁性和参与股票投资人数的增加,股票印花税整体收入可观。征收印花税主要功能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调节市场经营性活动参与者的收入分配。正如国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针对的是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行为,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一定会获利。企业经营行为最终能否获利,还要看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连续性。
 
  我们知道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收益要缴纳税收,而个人劳动报酬或者其他收益也要依法纳税。股票交易是一种投资,投资就意味着带来收益。但是,我国股票转让所得目前不征税。股票交易难道就永远不缴纳相关的税收吗?当然股票投资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目前我们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这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股票市场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建设。

  假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民股票转让偶然所得应按照20%征税,这个税率远远大于印花税税率。但是股票转让所得税是发生在股票投资者转让股票后,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差价的基础上,也就是股票投资增值部分征收所得税。这样征收所得税比较公平,否则有钱的投资者股票投机赚了很多钱,却不缴税,而赔钱的股民却要缴纳高额的印花税。这里我们看出,现行的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税实际上是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填补。

  现在股民们把股市暴跌的原因归结为印花税税率过高。由此主张降低印花税税率来刺激股市。虽然这种认识有些偏激。但是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税对股票投资获利者是好事,过高的印花税税率对多数赔钱的股民是一种不公平。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使其具有印花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的双重效应。这样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就失去了法律公平原则。股市中多数赔钱的股民、实际上通过高额的印花税税率承担了少数股票投资获利者的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市泡沫化情况下,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高一些没有害处,但是在股市走低情形下,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股票市场的危害极大,打击人们对股市的信心。我们看到国务院或财政部不得不频繁的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来影响股市走向。这种频繁的调整税率来干预股市的做法,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康稳定。

  股市不是印钞机,赚钱和赔钱都是股市定律。股市不能靠大量资金投资炒作泡沫化。股民也不能总是寄希望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减免或者新股永远不发行来投机赚钱。股市对涨落刚好告诉人们,股票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广大投资者勇于面对股票涨落是一个理性健康的股市。股票投资者还必须充分的估计到股票转让依法纳税的那一天必然要到来。

  印花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都是股票投资活动中实实在在要面对的问题。把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与印花税税率统一和稳定在较低水平,依法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这既有利于国家税收法律的长期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又有利于调节股票投资所得,实现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较低的股票印花税税率能够刺激有风险意识和资金实力的民众进入股票市场,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繁荣!

  四、股票交易印花税对股市的影响

  依靠频繁的调整印花税税税率来刺激股票投资、拉动股票价格上涨是危险的。股市投资资本多是机构投资者和数额巨大的海外资本,这些机构投资者是股市涨落中最大的赢家。而一般股民多数资金有限,在股票涨落中各个赔了钱。减免印花税最终获利的还是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资金雄厚的投资者。而股票投资者人群总体上是少数富人,股票交易过多的税收减免优惠则会造成国家对富人轻税赋,拉大贫富差距。国家不能通过牺牲国家财政收入的办法让富人愈富。因而在股票交易税收问题上,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对股票转让所得或者增殖部分征所得税是符合价值增值原则的。

  我们知道印花税征税原则是指要有交易凭证存在就要依法纳税。这就是说从事股票投资者无论股票交易是否赚钱到要缴税。在此,股票价格下跌时,股民赔钱也要缴纳印花税,这有些雪上加霜的意思,不够公平!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交易双方分别3‰缴纳。如果所有的股民都赚钱了,这个3‰税率不算多。但是如果投资者没有赚钱,这个明显多了些,并且在股市不景气时会遏制人们的投资欲望。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并没有关于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同时该条例关于印花税税率的规定为:0-3‰或0-5‰,最高不超过1‰。尽管,该条例规定了财政部可以确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但是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关于股票印花税的规定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仅是税率超越了行政法规的标准,而且这两个机关并没有决定印花税的法律授权。虽然此后的印花税多次调整是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决定,但这几次股票印花税税率政策调整行为的立法基础并不牢靠。国务院后财政部关于股票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是政策,而税收法律是立法活动。不能用临时政策代替立法,否则市场经济就会背上行政干预的阴影。

  五、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产生和历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992年6月17日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此后,随着股市交易情况的不同,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多次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3‰。

  六、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违反《立法法》,应依法纠正和完善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能超越行政法规的范围。按照这个立法原则,1992年国家税务局关于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现在看来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产生并不合法,而且税率超越了行政法规的最高限度。当然,国家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是最近几年的事情,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立法法》已经实施多年了,历史传统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规范,相互冲突的问题早该系统清理完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九十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作为基本的税收法规之一,“暂行”就很不严肃。超过了20年了还在暂行?行政立法中的“暂行”现象很不严肃,不符合法律严肃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必须对“暂行”规定一个有效期,否则一个行政法规、规章“暂行”几十年成何体统?

  既然印花税的发生根据是经营性活动的合同、契约、证照或凭证,参与者并没有确定的财产收益。只是针对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的设立的一种税,那么这项税收税率就不能太高。因为我们针对经营性活动还有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率。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也一样,税率过高加重股票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但是股票交易毕竟是一种投资获利性行为,印花税税率不应超过行政法规设定的印花税税率最高限额。当然,要发挥税收调节股票投资收益的作用,避免少数富人利用股票市场投机牟利拉大收入差距,依法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是必要的。

  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应降低并统一,股票转让所得应依法征税

  要摆脱股票市场因为税收政策、或者其他政策干预而影响股票价格大起大落的局面,就要依法建议股票市场的税收制度,不能随意的更改调整税率。一个健全的股票市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首要条件。今天人们对股市印花税税率的减免争论,暴露了股票印花税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依法完善印花税税率法律制度,固定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是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理想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也应当是0-3‰或0-5‰,最高不超过1‰。而股票转让所得依法征税也要依法征收。有人担心,降低印花税会减少财政收入。这种担心不必要。股票转让所得税会增加财政收入,只不过是股票投资获利者多缴税,而没有获利者少缴税。由此股票交易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公平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法律制定由全国人大完成,然而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营业税、增值税、契约、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设置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实现的,很多时候是“暂行条例”。这样税收法律制度就很不严肃,而且税负的科学性、公平性受到人们质疑。有关中国企业税负过重的争论广泛存在。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水平远远超越了经济发展速度,这不能不令人们怀疑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否科学。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49442.73亿元,比上年增长31.4%。财政部预计全年财政收入将超过5.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1%左右。2007年GDP增长不到12%。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税收设立不科学,一些特殊行业企业获取暴利,尤其是房地产行业。而一般性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重,盈利困难。同时,企业税负较重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增长缓慢,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购买力下降。税率过高导致商品价格过高,抑制居民的消费需求,不利于经济良性增长。

  八、全面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固然,《立法法》出现在税收行政法规之后,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立法法》实施了这么多年,众多的税收行政法规还没有积极的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出现税收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客观事实。这既不利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因此,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法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的升级、完善是依法治国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综上所述,财政收入连年超过经济增长总水平,居民实际收入增长缓慢,平均工资掩盖分配不公,说税收制度没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随着资源和环保问题的突出,人们对环保税、燃油税、房地产资源税、物业税等新税种的开设呼声很强烈。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般性税种税率偏高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制度的功能减弱。因此,应把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固定在0?3‰或0?5‰,制定《印花税法》。同时应依法尽快制定完善《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契税法》、《房地产税法》等基本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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