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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03    作者:孙超律师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别对待。
  非婚生子不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还有以下权利: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
  2、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
  3、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尽管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但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时通常会遭到婚生子女的排斥,非婚生子也会心生自卑,觉得自己不够资格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些想法是统统都是不正确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事人就应该坚决维护。
  非婚生子在主张继承权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确定自己是否有遗嘱,如果有需要了解相关遗嘱内容,遗嘱效力等。
  2、注意自己可以起诉的法院在哪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注意起诉时效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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