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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发布日期:2017-03-03    作者:孙超律师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哪些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继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生父和生母的离婚证件;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收养子女应到哪个机关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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