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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丈夫欠债去世妻子需偿还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04年,原告马某为被告王某之夫李某运输矿石,李某未将运输费及时向马某结清。2006年10月李某因病去世。2007年6月1日,王某为马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李某尚欠马某2004年运输费11294元。后马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其和李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是自己挣钱自己花,故不同意偿还李某拖欠的运输费。为此,马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马某运输费11294元。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现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对此,马某也不知其双方财产各自所有,王某在李某去世后还为马某出具了欠条,为此,李某生前所负债务应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王某应对李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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