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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柳士荷律师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个人;“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从事招标投标的中介组织,如果在招标投标中参与串通投标,也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侵害正常的市场秩序。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串通一气,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以及投标人相互串通进行围标等行为。此种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侵害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达到“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串通投标罪中所指的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只要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无论是何种招标项目,无论是采取何种招标方式,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不得有串通投标行为,否则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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