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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7-03-02    作者:许宝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就是在争议不断的第二十四里面又加了两个条款。原有的作为第一款。完整的二十四条如下: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答记者问,最高法指出“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的良苦用心,希望把话说的更清楚,更透彻,使得大家对此条的争议划个句话。
许宝石律师认为,市场经济,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商事活动,商事活动越活跃,债务存在亦是难免的,那么这也就引申出来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 是夫妻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原有的二十四条确实存在瑕疵,举例,某男赌博,输钱了,在牌桌上借款,这肯定是非法债务,很浅显,但现实中,债权人、某男都不会说是赌债,并且在借条上有可能写上是家庭生活开销,生产经营等合法字样,那么某男的老婆怎么去举证,证实是赌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也很难查实。所以说,现实中很多个人债务,非法债务经过包装很难认证的。
最高法加上的这两款,本身就受法律保护,现在加入二十四条中,无非起宣示功能,再次强调而已。
问题总是要面对,那么如何化解,社会在强化物权,个人权利的当下,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这个问题,与其说是取消二十四条倒不如去修改,比如:婚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否则视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仅凭只有债务人一方签字的,欲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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