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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发布日期:2009-03-0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一、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有:
1、主体要件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
妻。这里的合法夫妻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妇双方,亦不包括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就协议离婚的主体要件而言,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
2、离婚合意要件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新《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
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里所指的“双方自愿”,就是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其他要件
按照新《婚姻法》第31条之规定,协议离婚还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
处理”法定要件。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则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这里所说的“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王颖   1320715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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