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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哪些种类?
发布日期:2017-02-28    作者:张梅律师
现实中的共同遗嘱较为复杂,根据共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相互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在同一遗嘱书中,丈夫指定妻子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妻子指定丈夫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2.相关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有条件的共同遗嘱。例如,夫妻所立遗嘱中,写明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遗产,则属于相互遗嘱;若另—方继承遗产的条件是其死后的所有遗产都由其子继承,此即为相关遗嘱。其特点是,只要一方将遗嘱中涉及本人的部分撤销,另一方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一方为遗嘱撤销必将引起遗嘱的全部失效。
  3.单纯的共同遗嘱。单独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位以上遗嘱人共同立一份遗嘱,但其内容各自独立相互并无联系。例如,船舶海上航行时遭遇飓风,有几名游客将各自遗嘱分别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装入空瓶蜡封并抛人大海。这种遗嘱只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其实是一种单个遗嘱的组合,其内容和效力相互不受影响。
  4.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是指遗嘱人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均死亡后承受其遗产的遗嘱。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写明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部分由活着的一方继承,双方均死亡后,财产由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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