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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系列三:伤残军人转业所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回顾:

  1994年12月刚满20周岁的张某应征入伍,1997年12月,张某与姜某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随后因为身体原因,张某转业,并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转业后,受伤致残,张某脾气暴躁,常常无缘无故发火,因此夫妻二人经常吵闹,2009年6月,二人协议离婚,但是由于财产分割不清,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张某的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共计20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中的3.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张某因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因为妻子姜某无权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张某转业时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张某20周岁入伍,所以其具体年限为(70-20),亦即50年,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1997年12月份至2009年6月份,也即11.5年。因此这笔费用中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11.5×(15÷50),也就是3.45万元。

  因此,就本案,姜某所申请的20万中,只有3.4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在二人间进行分割。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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