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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交通事故无法和解,要如何起诉?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交通事故无法和解,要如何起诉?
交通事故诉讼审判程序包括以下: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
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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