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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全球结构下的中国法学
发布日期:2009-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要讲的题目就是“迈向全球结构下的中国法学。”面对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这个问题,我觉得我有必要参加这个会议,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能性。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的最大意义,我个人认为有下述两个:一是它有可能促使我们去建构一个全球化的中国法学的范式;二是它因此要求我们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强化我们有关全球化的“问题意识”。

  我之所以说它在理论上有“可能性”,实是因为我们是否能够把这个范式建构起来还需要做极其详尽的论证和研究,而决不能够落入此前随意套用“范式”的路径之中。但是,我还是强调这个问题有可能促使我们转变此前所采用的研究范式。我认为,“全球化”问题至少提醒我们注意两个根本性的视角需要转换。第一个视角的转换,亦即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颇为重要的方面从原来具有政治性需要的主权向非政治性的视角进行转换,而我们知道,边界的划定都是跟民族国家的政治性连在一起的。从主权的这种政治性视角转换成一个非政治性的也就是全球性的视角,是由某些超越政治性的因素决定的,刚才文显兄在报告中也提到过。第二个视角的转换,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颇为重要的方面从国内利益也就是从一国疆界内的利益视角向另外一个视角即人本主义的视角进行转换。这个人本主义视角是与17和18世纪乃至16世纪的人本主义的视角不尽相同的。那时的人本主义主要还是在民族国家建构框架内予以实现的人本主义。我们一定都记得,美国人在进行独立战争的时候,他们所依凭的依据是英国人所享有的普通法上的权利。于是乎,他们就把“英国人”换成了“人类”,因此美国人与英国人一样也享有了普通法上的权利。但是我们必须牢记,那是在一个民族国家建构框架内对人本主义的一种主张;换言之,那乃是一种经由诉诸普遍主义而在特定政治安排内加以实现的人本主义。但是全球化时代的人本主义却已经超越了那种政治性主权的限定,它是一种经由诉诸普遍主义而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实现的人本主义。这两个基本视角的转换有可能对中国法学迈向全球化结构的研究范式提供某种较为基本的具有哲学意义的基础。这种努力要求我们根据全球化这个模式去检讨我们过去的法学,而这为我们在全球化模式的建构过程中为真正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学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全球化问题所具有的理论上的第二个重要意义,在我看来,在于它要求我们必须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我们知道,在“全球化”这个题域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法学界也给予了“全球化”这个论题以一定的关注。这些讨论主要表现出下述三个特点:一是侧重于法律层面的问题,而甚少论及中国法学的问题;二是侧重于对全球化现象及其与中国各部门法间关系的描述;三是在承认全球化的前提下就中国法律做对策性讨论。因此,既有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有关全球化对中国法律的冲击和影响的讨论;(二)有关中国法律如何回应全球化挑战的讨论。当然,这些讨论当中也存在着两种基本倾向。第一种倾向是反对全球化,持此种观点的论者不在少数。我把他们的观点基本上概括为两种,尽管全球化论题本身是超越意识形态的。第一种反对观点是新左派观点,第二种观点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这两种观点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第一种反对观点主要是以化约论为基本趋向的,也就是把全球化这种现象化约成美国化、资本主义化,认为全球化时代是一个新帝国时代的开始。这个新帝国时代所依凭的不再是军事、战争和鲜血,而是信息、知识、资本和市场。第二种反对观点所依凭的理论工具主要是区隔论,也就是把全球化与中国隔开;这些论者用各种各样的大话来掩盖全球化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他们认为,中国连现代化都没达到,至今只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全球化问题离我们遥远得很,还不是我们的问题。

  另外一种倾向乃是赞同全球化的倾向。在这种倾向当中,有一种更令人担忧的情形,那就是一些论者以一种浪漫化的处理方式来论述全球化时代。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把全球化时代放大成了普遍价值、普遍真理、历史必然、世界潮流,进而把全球化时代偷偷地、悄悄地转换成了一种解决我们中国所有问题的终极方案。这样一种浪漫化的倾向,归根结底就是把全球化时代看成了一种普世性的福音。我之所以说这种观点比较危险,并不是针对它在价值论上的对错而言的,要紧的是它遮蔽了全球化时代一些至为要害的面相。我们从全球化时代的三个方面,即市场经济方面、规则制度方面、文化方面看(意识形态方面比较复杂,我们这里不谈),就可以意识到这种浪漫化倾向中的危险之处。第一,从市场经济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浪漫化论述方式认为,全球化时代实际上是指生产资源可以经由市场而达致全球化的优化组合,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无限的允诺。但是,这种浪漫化的论述方式却根本没有看到全球化时代依旧解决不了市场本身的限度。全球化时代依旧解决不了人类资源的匮乏或稀缺问题,同样也解决不了生态在承受方面的限度问题。第二,我们再来看规则制度层面。我们可以拿孙志刚案作为例子。由孙志刚案导致的结果是什么呢?就是法律将收容变成了救助。这里的实质是什么呢?毋庸置疑,是人权的胜利!我们可以看到,在这场颇具影响的讨论当中,是什么样的价值起到了支配性的作用呢?毋庸置疑,还是人权和人的尊严。但是浪漫化的论述却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种取向,某一价值在这里成了毋需讨论的单一性和终极性标准,与此同时我们忽略了由上述案件导致的社会治安混乱、犯罪率提高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将社会秩序中的一般安全价值从我们的讨论中完全切割了出去。这就是我所说的“那些隐含在既有制度或规则中的原本可以争辩的理想要素,在'全球化结构'的支配下,转变成了不可争辩的单一理想判准,丢失了理想要素的政治性。”第三,我们再看文化层面。浪漫化论述方式看到的是科技的发展,看到的是文化的整合,但是他们却没有看到也没有追问是谁的文化在出口,是谁的文化在不断地被压缩、被压制、被抽空化。因此,我觉得这种浪漫化处理方式隐含着使我们看不到全球化时代真正实质的可能。

  我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全球化论题开始成为学术界最为重要且最具争议的一个论题,而且从21世纪初的社会、经济、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等领域的发展来看,该论题还将成为21世纪的支配性论题。中国在加入WTO等国际组织以后,全球化问题也将成为中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然而,前提是我们如何认识全球化这个过程。这个问题的设定要求我们强调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也就是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并由此洞见到全球化的真正内核。在我看来,全球化时代与“现代化”时代一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都具有支配性,但是就这种支配而言,后者支配的实效在于受影响的国家与它的“和谋”,而前者支配的实效则在于被纳入进这个“时代”的国家对其制度安排的承认。因此,后者的支配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是一种示范性的,因为现代化的道路很多)而前者的支配则是结构性的和强制性的。换言之,全球化时代是一种我所谓的结构性的支配时代。结构性的支配是这里的核心。

  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全球化的结构性安排”对于中国法律和法学的意义,主要在于既有的制度或规则中的理想要素会经由中国进入“全球化的结构”之中而被转换成中国制度或规则的外在理想图景,并对中国制度或规则的建构或适用产生支配性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中国法学在这个维度上放弃了批判。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学在“全球化结构”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这种隐蔽的转换过程和机制进行批判,并透过此一努力而使理想要素恢复其原本具有的可争辩性,进而对具体个案中的多种理想要素进行反思性的探究。当然,如果我们能够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尝试建构起一种能够为中国法学和世界法学做出贡献的“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范式,实是其间的应有之意。其次,对于我们因处于全球化时代所采纳的规则制度当中隐含的理想要素不做单一化的处理,而做多元的认识。(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吉林大学法学院·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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