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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纠纷的办法绝对不能是暴力
发布日期:2017-02-26    作者:马家强律师
解决医患纠纷的办法绝对不能是暴力(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介绍)
原标题:醉酒患者擅自拔针打护士耳光 被判赔两万多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陈雅敏 宁宇
  201614日晚上10时左右,41岁的唐某荣因病到广州市一家医院打点滴,其间,喝醉了酒的唐某荣无故拔掉自己手上的输液针头,导致流血不止。医院护士段某见状后,立即上前为唐某荣止血。然而,唐某荣非但不让段某帮忙处理,还狠狠给了对方一个耳光,之后离开医院。
  被殴打后,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诊断为左耳外伤、耳聋、脑震荡。20163月,唐某荣因殴打段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唐某荣一直没有向段某道歉,也没有赔偿段某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此,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荣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9624.9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面对控诉,唐某荣声称事发当时他喝醉酒了,不是故意要打段某,要向段某说声“对不起”表示自己的歉意,但护士段某本身也有过错,在打点滴的时候弄疼他了,而且他不接受段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认为段某的医疗费等一共花费2万多元,纯粹是“欺诈行为”,段某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乱用药,乱开药。但唐某荣也表示,希望法庭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法院认为赔多少钱我就赔多少钱”。
  法院:打人者赔偿2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予以赔偿。结合本案,唐某荣打伤护士段某,理应赔偿以上各项损失。
  针对唐某荣抗辩称段某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但没有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仅有其单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针对段某要求赔偿的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医者父母心,段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看到唐某荣自拔针头流血,主动上前提供帮助,体现出医者的慈悲心,和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风貌,正是当今社会需要弘扬的正能量。然而,为他人着想换来的却是唐某荣一记耳光,可想而知作为受害人的段某,当时及事后内心的委屈和难过,以及造成对今后工作不良的心理影响,并非轻易可以抹去。因此,尽管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这起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伤残,法院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以示对段某善良举动遭受野蛮对待的安慰。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荣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3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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