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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易平台投资诈骗1000万,判刑12年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张洪强律师
  潘某交易平台投资诈骗1000万,判刑12
  律师在做这类MT4交易平台诈骗案时,一定要掌握丰富的计算机软件知识,很多年龄大的律师包括有名的律师,计算机技术缺乏,连什么是MT4交易平台都不知道,不知道插件是什么意思,公安机关说开发的插件有诈骗功能,他就认为公安机关说的对,因为他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插件,不明白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的功能,更不明白如何在交易平台的后台操纵,很多律师在辩护此类案件时,就是一头雾水,走个过场,让原本轻判的被告人被重判。另外,律师还要掌握投资诈骗和投资失败的区别,明确却分诈骗与非法经营的界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潘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20126月,其通过非正常途径从国外购买MT4交易平台软件,先后招聘被告人王某、孙某、汤某对该交易软件进行改造升级,陆续增设自动出入金、自动返佣、防漏洞等插件,并招聘被告人邓某、韦某、张某、黄某、段某、伍某、奉某等人出租软件及相关插件并有偿提供网站制作、购买域名等服务,供他人使用该交易平台软件诈骗投资人钱款。被告人潘又组织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李某甲、钟某、潘铁等人,利用上述MT4软件虚构交易平台骗取他人钱款。
 
本案存在很多辩护点,简单的说一下几点:
1、等被告人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所作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2、认定MT4交易平台软件具有诈骗功能及被告人通过虚构交易行情、价格诈骗投资人的证据不足;
3、没有确凿证据证明MT4交易平台软件的插件具有诈骗功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使用插件做亏投资人,平台的赢利来主要自于投资人向平台支付的手续费及正常亏损;
4、对交易平台的插件功能解释不清。
5、以诈骗罪定性不当,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要求从轻改判;
6、公诉机关依据投资人的入金与出金的差额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客户帐户余额及客户所得佣金等应予以扣除。
7、要求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
8、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投资人的亏损与交易平台及插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9、原判依据投资人入金与出金差额认定犯罪数额有误,投资人存管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被转入潘指定的银行卡上的余额应予以扣除;
10、被告人是不是平台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仅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的被告人,所起作用小,要求认定为从犯
11、本案被害人众多,很多被害人在案发后并不报案,认为自己是投资失败,在公安机关统计每户的被骗数额时,很多人是编造的数字,没有证据证明。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6月至20148月,被告人潘利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虚构xx金融集团(DA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德资平台),安排被告人陈莫某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被告人钟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务,并先后招募并组织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汤某、潘铁及谌、匡、张超、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或代理商,通过QQ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诱骗他人到该交易平台进行贵金属交易,并通过在该交易平台安装使用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做亏投资人,陈某还冒充分析师指导客户交易,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4384.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虢某5386.28元、黄某峰424.3元、顾某46316.36元、李某毅11334.18元、丁某宏54282.1元、曾某5266.06元、彭某171500.38元、蒋某33203.27元、李某锐27346.14元、朱某58375元、徐某63320.88元、赵某179943.6元、蔡某69926.73元、胡某全65273.11元、邢某平2430元、黄某帝10657.88元、卢某64000元、刘某根30000元、彭某富12496.09元、王某10000元、刘某7359元、付某25533.02元、邓某澜47221.02元、宁某军4999.96元、王某杨8644.35元、许某龙19622.14元、张某杰5172元、徐某梅1178.48元、尹某17693.49元、郑某董12761.67元、杨某安3100元、曹某锋6000元、王某杰876.61元、蒋某波18484.08元、冯某华3200元、孙某文5911.64元、楚某业9538.59元、秦某虎15059.87元、王某洋13711.32元、梁某福2977.95元、黄某淳26996.97元、邵某19184.5元,共计1301093.84元。其中,潘、陈某某、陈某参与骗得1301093.84元;李某甲参与骗得608882.06元;钟某参与骗得142360.99元;汤某参与骗得72754.04元;潘铁参与骗得32622.45元。
  (二)20144月至6月,被告人潘利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虚构xx投资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潘铁负责管理平台日常事务,段(另案处理)负责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审核客户出金等事务,并先后招募并组织被告人邓某、张某及王平、潘存凤(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通过QQ或电话联系等方式,诱骗他人到该交易平台进行迷你股指期货交易,并通过在该交易平台安装使用插件、后台操控等方式做亏投资人,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8614.75元、何某华6745.6元、刘某昕15383.7元、赵某飚7000元、张某科190746.04元、吕某军35805.15元、彭某碱26383.78元、赖某荣10460.24元、林某珊127814.46元、谢某平12200元、马某榜7000元、支某兵1433.88元、何某明231.23元、陆某卿1001元、杨某波40700元、林某青5000元,共计496519.83元。其中,潘、潘铁参与骗得496519.83元,张某参与骗得45700元,邓某参与骗得9666.11元。
     (三)20126月至20148月,被告人潘招募并组织被告人邓某、韦某、张某、黄某、段某、伍某、奉某等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等方式推销出租MT4交易平台软件及相关插件,并且有偿提供制作网站、购买域名、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帮助他人虚构交易平台并使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活动。现查实,樊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129万余元,黄秀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15万余元,徐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446万余元,徐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72万余元,吴金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104万余元,苏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18698元,尹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19825.1元,罗等人租用上述MT4交易平台软件骗得200余万元,共计骗得970万余元(上述租用人均另案处理)。其中邓某参与诈骗622万余元,韦某参与诈骗437万余元,黄某参与诈骗19825.1元。段某、伍某负责上述大部分诈骗平台的网站制作,并同时从事MT4软件出租业务。
   统计以上:被告人潘参与诈骗1150万余元,韦某参与诈骗437万余元,邓某参与诈骗622万余元,陈奕东、陈某均参与诈骗130万余元,潘铁祥参与诈骗529142.28元,李某甲参与诈骗608882.06元,钟某参与诈骗142360.99元,黄某参与诈骗198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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