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民事鉴定与刑事鉴定是否有区别
一、委托鉴定人主体的不同
1.权利人自身委托的鉴定
公安机关要求权利人在报案时需要提交鉴定报告。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后,需要对自己的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进行鉴定。为此,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技术秘点是权利人自己拟定的,鉴定人员只是对技术秘点有关的信息来源进行核实。另外,在“同一性”比对鉴定时,鉴定人员是根据委托人单方面提交的侵权产品所示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为了明确责任,我们采取的是权利人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交鉴定委托,由律师对送检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鉴定机构的选择由权利人或者律师事务所确定。
2.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
公安机关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中,需要对权利人提交的材料,委托司法鉴定。在“同一性”鉴定中,由公安机关提交的侵权产品,一般都是公安机关查扣的,鉴定人根据侵权产品所示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公安机关确定。
3.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
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对原告的提交的鉴定材料,需要征求被告的认可。这样,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是通过原被告双方质证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选择也要通过双方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双方的无端猜疑。
由此可见,委托单位、或者诉讼当事人对民事鉴定和刑事鉴定认知方面存在的差异,更多的是由于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对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认可方面。
二、案件鉴定委托人不同产生的争议
在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公安机关往往要求权利人提交对自己技术秘点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书。这是由权利人自己委托(我们采取的是律师事务所委托),属于民事鉴定。但是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检察院起诉,但是如何将权利人提交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书,从民事转换为刑事鉴定意见书,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知晓的主要有两种方式:
1.调查核实
深圳市公安局采用的“问询函”方式。就是向鉴定机构发“问询函”,主要调查鉴定机构否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的方法和鉴定流程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等等。
2.重新鉴定
由公安机关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非公知性”进行鉴定。这样将会增加鉴定时间和鉴定费用。这样会延长案件办理时间和增加诉讼成本。
三、案件审理顺序不同产生的争议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诉讼时,往往采取的是“先刑后民”。尽管许多学者在积极倡导“先民后刑”,但是由于“先民后刑”,权利人很难获取侵权证据,因此,权利人希望通过公安机关刑事打击,获取侵权证据。但是,在诉讼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是分开审理,一般都是刑事审判结束后,再启动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刑事鉴定结论能否直接作为民事鉴定结论?
从以上争议点来看,在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民事鉴定与刑事鉴定在作为诉讼证据时是存在有区别的。
四、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
出现差异的争议点主要有三点:
1.是否产于选择鉴定机构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委托单位、或者诉讼当事人是否参与决策?这主要还是一个对鉴定机构的认可问题。总感觉自己参与选择了鉴定机构才放心。
2.是否参与对鉴定材料的质证
对于提交的鉴定材料,委托单位、或者诉讼当事人是否参与质证?如果对提交的鉴定材料参与质证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会大大提升。
3.对鉴定人员水平是否认可
现有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本身不多,而且鉴定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差异。至于当事人担心的鉴定人员弄虚作假的问题,自有法律规范,不属于我们讨论之列。
但是,对于如何解决这些认知问题,目前还没有最好的解决办法。从司法鉴定的角度,对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建议:
第一次的“非公知性”鉴定,及第二次的“同一性”鉴定都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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