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交通事故1年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1年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1年。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是:
  1、协商损害赔偿争议,但未达成协议的。
  (1)自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从达不成一致意见之日起计算;
  (2)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当场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计算;
  (3)交警适用一般程序调解,但未达成一致的,从接到交警制作的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2、协商损害赔偿争议,达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从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协商损害赔偿争议的。
  (1)未达到伤残的,从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达到伤残的,从伤残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
  4、肇事逃逸的,从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或者从确定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队处理,交警队决定不予受理的,从接到交警队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6、需要康复治疗、后续治疗的,从康复和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从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