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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刑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110网律师
烟草在我国属于一种非常常见的商品,但由于烟草产品利润巨大等原因,国家对于烟草产品的经营进行着严格的管控。笔者就遇到过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烟草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案件,为了言明事情的严重性,让更多的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特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进行刑事方面的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某酒店内部经营一个烟草专柜,主要向酒店的客人出售。虽然明知进行烟草零售需要相关许可证,但王某抱着侥幸心理就没有及时办理相关烟草经营许可。后王某在工商机关检查时被查获,因其非法经营数额接近十万元,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案例中,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的零售,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的零售,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王某因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而面临牢狱之灾,不得不让人叹息。在此,建议所有经营者一定要遵纪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国家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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