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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的法律关系错误了,法院告知后不肯改诉讼请求会怎样?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张静律师
原告华润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主张项目转让款的依据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地产项目转让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则认为,双方之间是合作开发关系,而非项目转让关系。一审法院多次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但原告拒绝变更。一审法院最终在判决中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并认为当事人双方对纠纷的形成均有一定责任,判令被告新中实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华润公司9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其认为一审法院擅自将项目转让纠纷变更为合作开发纠纷,并迳行判决由其承担付款责任,属未诉而判,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剥夺了他们的抗辩权利。二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告知后,华润公司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华润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其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被告新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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