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成本收益影响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本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立法举措,但是在该法实施前后,以辞退职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规避该法的风波在全国各地纷纷上演,对该法的指责不断。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其博客发表的《新劳动法的困扰》一文,又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轩然大波。张文断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劳动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消极执行和公然抵制,以及学界部分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各种指责归结起来只有一条,即部分企业和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将会导致企业成本提高、收益下降,并最终导致经济发展的总体倒退。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遭遇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全面、准确解读这部法律,深入分析这部法律对企业成本收益的影响,是检讨这部分法律在实践中是否可行,能否得到贯彻执行的根本措施。
一、旧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下,企业用工成本比新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下较低的原因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制。《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对于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培训,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都有规定。《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比,从制度设计本身而言涉及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用工成本并无多大差别。只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对劳动违法、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总体制裁较轻,而《劳动合同法》则对违法或违约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且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责任,即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约成本。对于企业而言,劳动合同制度的变迁,并不会提高其用工的守法成本,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为何指责这部法律提高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声音不断,有些企业甚至消极执行或公然抵制这部法律?其根本原因是:在旧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下,从制度设计本身而言,由于违法违约成本较低,特别是由于政府劳动执法不到位、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社会舆论对劳动违法违约行为的监督不力,企业实际负担的违法违约成本未能抵销从违法违约中的获利,或者违法违约后根本就没有承担任何成本。这样从现象上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旧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相比,确实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是从本质上看,在旧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下,用人单位因所谓的低用工成本获取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是一种典型的非法获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学界部分学者对这部分法律提高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指责和部分企业对这部法律的消极执行或公然抵制,并不是因为这部分法律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守法成本,而是想借新法实施之际,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言人间接发声,达到迫使立法机构通过再修法,使旧的劳动合同制度环境下,本来就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或者迫使政府在劳动执法上不作为,默许其继续违法,从而保护其继续通过违法行为获益。
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成本收益的影响分析
《劳动合同法》与旧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相比,就制度设计本身而言,虽然并未提高企业的守法成本,但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违约成本却是不争的事实。再加上这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广泛而激烈的争辩,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对政府执法上的不作为和企业违法违约行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民意对这部法律强有力的支持,必然会使继续通过实施违法违约,损害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手段获利变得更加困难,这无疑对那些不法并准备继续不法的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威胁,其成本的提高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企业整体而言,这部法律虽然没有直接提高它们用工的守法成本,但违法违约成本的提高,必然促使它们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加强和改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以防范违法违约损失的发生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提高。同时由于人力资源开发、维护等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投入增加,会大大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从而提升企业获利能力。以长远和整体的眼光看,企业积极能动地执行这部法律,将会起到降低企业产品的单位成本,提高企业总收益的作用。
1、企业普遍积极能动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全面、切实地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福利、社会保险等物质待遇的权利,将会达到通过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升社会购买力,为企业经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创造机遇的目的。企业抓住这个机遇扩大经营规模和生产规模,必然会获得更多的规模收益。同时企业抓住这个机遇扩大经营和生产规模,也会达到消化过剩人力资源、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培育更加旺盛和持久的市场购买力的功效;
2、企业普遍积极能动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全面、切实地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除了能使劳动者有更多的闲瑕时间用于消费,从而提升社会购买力,扩大企业经营和生产规模外。还可以使劳动者身心疲惫得到及时缓解和消除,达到提高劳动力的再生能力和劳动者劳动效率的功效,从而提升企业的总体获利能力;
3、企业普遍积极能动地执行《劳动合同法》,主动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有利于企业通过加强劳动者职业生涯规划管理,协调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个人目标与企业利益、企业目标保持一致,从而减少劳动者个人利益、个人目标与企业利益、企业目标的冲突造成的低效率,促进企业的成长和获利水平的提升;
4、企业普遍积极能动地执行《劳动合同法》,民主、科学地制定和健全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评估定价、以及员工招募与甄选、培训、考评、保障等管理机制,有利于保证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约束员工背离企业目标的行为,也有利于减少企业内部的人际冲突,增强企业内部的人际和谐,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企业的获利能力。
总之,企业普遍积极执行《劳动合同法》,虽然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提高,但是可以扩大企业经营和生产规模,提高企业效率,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降低企业产品的单位成本、提高企业的总收益。相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不信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从表面上看可以节约企业用工成本,但是所节约的成本与企业效率下降和单位成本难以降低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显然是不合算的。特别是诸多企业因通过违反或规避劳动法律制度,损害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完成了原始积累,但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生存发展环境的更加复杂,因员工不满企业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而离职,丧失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这一核心竞争力,或因违法受到国家法律制裁和社会舆论谴责,丧失公信力,致使企业破产倒闭或生存出现困境的事例屡屡发生,这就是对企业违法违约行为最有效的报复。因此,精明的企业不应当将《劳动合同法》判定为对自己的威胁,并采取消极执行或公然抵制的方法规避该部法律的义务,而应当将其看成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企业产品单位成本、增强总体获利能力的难得机遇,通过能动地执行这部法律趋利避害,以获取更大收益。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守法企业而言,并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一些人所说的“善良的恶法”,更不会象张五常先生断言的那样,“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相反,对于守法企业而言,用足用活用好这部分法律会起到降低企业产品的单位成本,增强企业总体获利能力的功效。而对整个社会而言,维护这部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行好这部法律,则能有效防范因劳资冲突引发的消极怠工、破坏生产工具、罢工、乃至以暴力手段反抗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如果迫于少数资本所有者及其代言人的压力,将旧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就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或者虽不通过修法使其合法化,而默许其继续通过损害劳动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获取不法收益,以换取暂时的、表面的经济繁荣,那么欧洲历史上曾经上演过的波澜壮阔、风起云涌的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社会运动说不定倒会在中国大地上重演,张五常先生断言的“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的结局,或许真的会发生。
(作者:魏家林,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