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方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王某与方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王某称其承包被告方某的某县希望小学食堂工程,工程造价59600元,方某支付部分欠款后,仍欠款24000元。王某要求被告方某支付欠款2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方某对于欠款一事没有异议,双方就某县希望小学工程进行结算并达成《还款计划书》,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款22000元,双方约定:一、被告方磊在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10000元,在2017年5月1日前归还剩余的12000元;二、乙方结清所有欠款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杞县希望小学食堂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对工程的造价、工期以及质量要求、双方责任、安全责任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应积极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自原告起诉时,双方未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庭后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还款计划书,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108条规定,债务应该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方某负责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22000元整,定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10000元,在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剩余1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