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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柳士荷律师
所谓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并非双方合意就可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还需要符全一定的条件,一是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需要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三是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经离婚登记,不具有解除婚姻的效力。
除了协议离婚的方式外,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一方单方面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完成,即通称的诉讼离婚。关于诉讼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此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
怎么样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这实际上很难给出客观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于1989年11月曾出台个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该意见列举了十四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后,在2001年修订的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列举了五种准予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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