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朋友合做生意要明明白白
万宁市的王艺和王春(化名)两人最近都很烦,由于账目不清,这两个本来关系不错的西瓜种植合伙人打起了官司。
王艺和王春都是万城镇保定村委会的村民,以前一直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两人和其他的几个村民一起合伙在保定村的农地里种植西瓜。期间,王艺担任合伙组织的负责人并兼总出纳,而王春担任该组织的协助出纳员。合伙时几个人口头约定,开支原则上先从总出纳员(即王艺)处转付给协助出纳员(即王春)后再做开支。
在合伙期间,王春先后协助王艺管理的收入账有21.95万元。但在合伙组织清算时却发现,会计支出账与出纳支出账不平衡。王春认为,自己在开支过程中由于来不及向王艺取款,多次以自己的现金垫付了约6277元(包括王春投入的2部机耕机折合人民币2000元),要求王艺将其垫付款退还。但王艺对此并不认可,认为王春代其将合伙支出账向会计报账登记时,有意不登记王艺在购买农药支出的11886元,是想侵占他的现金。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王春遂一纸诉状将王艺告上法庭。8月16日,万宁市人民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无法有效举证,判决并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主张。
对此,万宁市的王律师认为,由于农民在合伙经营时经常采取口头约定的方法,经营过程中的财务支出也缺乏规范,就容易产生矛盾。他建议,在合伙做生意时应当加强法律与合同意识,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