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是指商标申请后被驳回、被无效宣告、被异议后产生的程序
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来看,商标评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同时商标评审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商标确权纠纷,即有关商标权确认与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主要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商标评审既有着一般法律制度、程序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如何通过商标评审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及其他权利,制止不正当注册商标行为。 1.商标评审的评审范围 (1)商标驳回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3)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商标争议: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 2.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16条规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依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型不同,对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商标局异议裁定中所列的当事人,可以是异议人,也可以是被异议人。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申请人应为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注册人。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商标评审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一旦错过了法定的期限,就意味着丧失了按照评审程序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3.评审申请书件 (一)驳回复审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二)异议复审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三)争议申请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四)、撤销复审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 (2)、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3)、申请理由及证据材料; (4)、代理委托书
4. 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