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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律师-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可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7-02-05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91810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1081XXXXXX,住中牟县XXXX北街0796号,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告:李XX,女,汉族,1992710日生,身份证号码:410122XXXXXX102620,住中牟县XXXX0259号,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见面礼17000元、彩礼现金10万、上、下车礼2000元、压箱钱6600元、改口礼2000元,以金项链一条、钻戒一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双方都到了结婚年龄,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便匆匆于2015101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按照习俗,除却置办婚宴等各种花费外,原告共计给付被告现金127600元,以及金项链一条、钻戒一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作为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没有任何情感基础,2015105日以后,被告就工作在富士康,偶尔回家,也因生活锁事与原告及家人发生争吵,在此期间原告在二七区工作、生活,原、被告虽为夫妻,但竟然没有任何语言和感情交流,如此持续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2015年腊月二十九,原、被告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便回到其父母处,少有回家,即使回家, 也时常发生争吵。
没有任何感情的婚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就是一种折磨。原告在被告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同意与被告离婚。20166月原、被告双方在中牟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三个月左右的时间,但从未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情感交流的共同生活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从未开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故此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郑州邹超律师观点: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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