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再婚,要求两个儿子增加支付赡养费,包括现婆婆的,如何处理?
公公再婚,要求两个儿子增加支付赡养养费,包括现婆婆的,如何处理?
余女士咨询,自己与老公是河南农村的,婆婆去世早,公公老王将两个儿子拉扯成人,现已成立各自的小家庭,都在江苏打工。家中土地流转了,每年也有6千元的固定收益归老王,两个儿子对父亲也孝顺,逢年过节总有回家探望,每年都各自给公公2、3千元不等的补贴。老王在家日子也过得去,但现在老王又找了一个老伴。钱不够用了,于是公公向两个儿子提出要求两个儿子增加支付赡养费用至每人每月1000元,两个儿子颇有意见,但老王不听,又吵又闹,甚至追到儿子打工的地方吵闹,不给就说儿子没良心。两儿子也难,毕竟也是在外打工不易,收入有限,孩子上学,负担也重。自己和弟媳也有想法,这么老了还找人,不是添乱吗?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问有义务赡养继母吗?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赡养、再婚、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一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王已老,从法律讲,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但其有土地流转的固定收益,如果此收益不足以维持一般的生活标准,应由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予以补足。在问题中,两个儿子每年也各补贴老王2、3千元,取其低数,两千吧,就是说老王每年有10000元的收入,另外如果老王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是一笔收入。在此基础上,总计一下,如果仍低于本地一般消费性支出,应由两儿子再行支付。但经查询,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生活支出在8000元左右。所以,从收入角度讲,在一般情况下,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老王不能再向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当然,如果老王生病产生费用,可以另行再议。还有就是,如果儿子经济条件好,自愿满足老王的需求,法律非但不禁止,还是鼓励和倡导的。
二是老年人也有婚姻自由。老王在妻子过世后,心中可能只有一个“伟大目标”,就是把孩子抚养成人,人专注于某一件事的时候会压抑了自己个人许多需求,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个人问题。现在儿子成家,自己顾忌成了“窝巢老人”,陷入真空状态,精神无所依赖,所谓“静极思变”,找个老伴说说话,也是人之常情。《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包括的情形很多,结婚、离婚、复婚、再婚、闪婚等自由,对于年龄上,只要是超过法定最低允许结婚的年龄都可以,也没有设置不允许结婚的“年龄上限”,只要你觉得你有需要,你还行,双方你情我愿,禁止任何人非法干涉。所以,老王可以找老伴,媳妇认为公公找老伴是添乱行为的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如果加以干涉,也是违法行为。
三是对老王再婚的老伴,两个儿子有无赡养义务?答案是否定的,两儿子与老王新老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无赡养义务。就如俗话说的:“你不养他小,怎么要他养你老?”。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从《继承法》中相关条款对于继父母子女,一再强调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就是是否参照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规定,核心是是否具有“有扶养关系”这一前提。老王两个儿子成家后,再找的老伴,很明显不具有扶养关系,要求两个儿子对继母支付赡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