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乘员险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起审理
车辆乘员险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起审理
郑长凯 律师
一、案情及问题
张三驾驶车辆A载着李四,与王五驾驶的车辆B发生碰撞,此事故造成乘员李四遭受重伤构成二级伤残,此次事故A车驾驶员张三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李四将张三及A车商业险保险公司(车辆乘员险2座*20万元/座)、王五及B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A车商业险保险公司抗辩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应当一并审理车辆乘员险,李四所诉应当驳回。该问题提出后,法官经过研究后,支持了A车商业险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现在的问题是:车辆乘员险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起审理?
二、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条规定明确规定商业三者险可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并审理,但是却没有将车辆乘员险纳入其内,所以车辆乘员险不能在交通事故中一起审理的结论是对的。
那么,车辆乘员险应当怎么解决呢?李四可以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将A车商业险保险公司另行起诉到法院要求理赔,不论A车在事故中的责任如何,A车商业险保险公司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20万元/座的标准对李四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