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下发关于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下发关于贯彻《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通知》有关精神,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通知》中“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决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先发展再治理”的现象。
二、加强领导,科学制定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
(一)要按照“三年规划,梯次发展,逐年实施”的要求,制定总量与布局规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上报省文化厅,上报规划时要附上当地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概况。省文化厅将根据各地游艺娱乐市场现状、监管能力等各种因素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作出批复,并报文化部备案。各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文化厅的批复,开展实施工作,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地区,省文化厅将立即停止其规划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通过布局规划发挥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游艺娱乐场所作为大型商场、超市、公园、旅游度假区、三星级以上宾馆、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的配套项目发展。要全力引导游艺娱乐场所改造升级,设立不含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数量要占当地规划发展总量的30%以上。省文化厅将拿出全省规划总量中15%的指标,优先发展此类不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三)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五个省辖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时,市区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设立在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单层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所辖市、县不得小于250平方米,乡镇不得小于150平方米。扬州、镇江、徐州、盐城、泰州、淮安、连云港、宿迁八个省辖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时,市区单体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设立在商场、超市、三星级以上宾馆、旅游度假区、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配套的场所,单层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所辖市、县不得小于150平方米,乡镇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三、严格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一)新设立的或在改建、扩建中添置新游戏设施设备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依法生产、进口并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公布的产品。
(二)申请单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筹建意见书”6个月内,不能完成筹建并正式营业的,即被视为已自动放弃此次设立申请,相关批准文书自行作废。申请单位在取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开展有奖经营活动的游艺娱乐场所,单个奖品价值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其所设立的奖品目录,应当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四)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针对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群体等情况,建立名册、信用档案和相互通报的信息共享平台。凡具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从业。
(五)新设立的游艺娱乐经营场所不得与网吧共用同一经营场所或混合经营,二者之间不得有直接连通的通道。
(六)各地要严格依据本行政区域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谁受理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依法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工作,一经发现有违反规划、设立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批的,省文化厅将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明确责任,依法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活动。
(一)文化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发现涉嫌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和有赌博行为的场所时,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在查处游艺娱乐场所违法活动中,对需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应当通报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安部门备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游艺娱乐场所市场准入关。对被前置许可部门撤销许可证的,前置许可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输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各市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