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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派驻文化部纪检组贯彻落实《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王芳平律师
中央纪委派驻文化部纪检组贯彻落实《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纪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中央纪委派驻文化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部纪检组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规定的职责,对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督工作,并为驻部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驻部纪检组对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遵守党章及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执行民主决策制度的情况;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情况;
  (七)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八)中央和中央纪委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驻部纪检组协助文化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第五条 驻部纪检组组长参加文化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文化部工作规则》(文办发[2004]47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驻部纪检组副组长列席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第六条 驻部纪检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文化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民主推荐、考察、讨论、任前公示等环节进行监督。驻部纪检组与部人事司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交流和研究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或举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文化部党组报告。
  在文化部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驻部纪检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第七条 驻部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文化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了解文化部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报告中央纪委。
  文化部党组成员应按照规定,主动向驻部纪检组书面反馈有关情况。文化部办公厅、人事司、机关服务局等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驻部纪检组了解汇总有关情况。
  第八条 驻部纪检组要协助文化部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了解文化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文化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应派员参加文化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并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第十条 驻部纪检组通过参加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的意见、参加文化部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等方式,对文化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文化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驻部纪检组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查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十二条 驻部纪检组长要主动与文化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对文化部党组成员出现的有关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及时提醒。
  第十三条 驻部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文化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驻部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文化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第十四条 驻部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文化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驻部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驻部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中央纪委发函请文化部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文化部党组主要负责人与文化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文化部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六条 驻部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文化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文化部党组及其成员对驻部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或建议,应予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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