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English | Fran?ais | Русский | Espa?ol | Deutsch | 繁体版 | 文字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发布
> 部令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即将到期的公告
【大 中 小】【
打印】
文章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2014-05-06 11:38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日终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05月06日
查看更多评论 咨询问题请点击商务部公众留言 纠错
发表评论: 笔名: |
|
验证码: 看不清? |
|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 政策发布> 部令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即将到期的公告【大 中 小】【打印】文章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2014-05-06 11:38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日终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4年05月06日 查看更多评论 咨询问题请点击商务部公众留言 纠错 发表评论: 笔名: 验证码: 看不清?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管理频道: 网站管理 | 信息统计 | 访问分析 | 访问排行 | 工作人员 | 怀念旧站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京ICP备05004093号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100731 路线图 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86-10-51651200 传真:86-10-53771311 业务咨询电话:86-10-53771212 邮箱:商务部邮箱 分享到&tn=SE_hldp08010_vurs2xrp" target="_blank">百度一下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