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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2号 关于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即将到期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1-22    作者:王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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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局   2014-05-06 11:38  文章类型: 原创 内容分类 : 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4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4-05-06


    200911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112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4112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亦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112日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05月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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